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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阡法院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夫妻二人因销售“假烟”且销售额达.79元,分别被石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
”案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徐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年12月4日,二人在贵州大学理工学院蔡家关校区内通过快递公司发货销售凯里市陈某某贵烟(硬遵)25条、云烟(紫)50条、贵烟(硬黄)25条;天柱县刘某某贵烟(硬黄)37.9条、贵烟(喜)6条。经鉴定,上列所销售的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元,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年1月8日上午10时30分许,张某某、徐某某在贵州大学理工学院蔡家关校区签收卷烟时,被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及其居住的出租屋内查获贵烟(玉液2号)、芙蓉王(硬)等卷烟共计.8条。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估价,被查获的.8条卷烟货值人民币.79元,经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案件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二人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张某某系主犯,徐某某系从犯,且二人具有坦白情节。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结束后,张某某、徐某某对销售“假烟”后悔莫及,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向法庭承诺,将洗心革面、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去与家人相见。
来源:石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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